涉外贸易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类:
流转税类
- 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税收。
- 从价计征:进口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出口税率。
- 从量计征:进口关税=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 复合计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方法,如进口某种特定的电子产品,既按货物数量征收一定金额的关税,又按其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关税。
- 增值税: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进口环节: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 出口环节: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等,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等,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 从价计征: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 从量计征:进口消费税=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在涉外贸易中,如果涉及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需要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类
- 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例如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需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一般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一般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