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电车罚款要求是指各地针对电动车辆在交通行驶、经营销售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所制定的罚款规定。以下是部分地区的具体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对拼装的,予以没收。
- 驾驶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0 元罚款。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处 100 元罚款。
- 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 20 元罚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 元罚款。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
- 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由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 1000 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km/h,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
- 电动自行车出现 3 次违法不处理可扣车。
-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明令禁止经营者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对电动车的管理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江西萍乡规定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违规上路将会依法处置。这些罚款要求旨在加强对电动车辆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