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符合相关规定的电车可以在国道上行驶。以下是具体规定:
- 车辆类型及对应要求:
-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最高速度不大于25公里/小时,具备脚踏骑行踏板,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电压导出率不超过48伏特以及整车质量不大于55千克。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驾乘人员需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国道上行驶,但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右侧行驶。
- 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最高速度不大于50公里/小时,电机功率不大于4千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持有F类驾驶证,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在国道上行驶时,可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 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最高速度大于50公里/小时、电机功率大于4千瓦。需登记上牌,持有E类或D类驾驶证,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佩戴安全头盔,在国道上按机动车道行驶规则行驶。
- 特殊情况:
- 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可以在苏州市区道路通行,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国省道属性高架道路、隧道、涵洞、立交等除外。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如果电车不符合上述规定,如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在过渡期结束后是不允许上路的。江苏省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等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如2024年4月14日是江苏省使用临时信息牌电动自行车的5年过渡期的最后截止时间,之后此类车辆禁止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