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车占道经营是违法的,以下是一些法律依据和实际案例:
- 法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共享电车运营企业若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上随意投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共享电车作为非机动车,若停放不符合规定,影响交通秩序和行人通行,也属于违法行为。
- 实际案例
- 茂名摩拜公司案例: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茂名市解放路、教育路等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摆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合计摆放68辆,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61.2平方米。违反了《茂名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被罚款人民币16,000元。
- 湖北夷陵案例: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交通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某共享电动车企业在长江市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投放近100辆共享电车,几乎把人行道完全占用。最终,根据《宜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涉事单位处以6000元行政处罚。
- 镇海局案例: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骆驼中队执法人员发现新城中心学校附近人行道上有六辆共享电动车压住部分盲道,挤占行人通行空间。执法人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对运营方作出处罚金6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