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顺风车通常不算营运车。理由如下:
- 从定义角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有别于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服务并发生费用结算或获取报酬的营运车。
- 从行为特征角度:正常的电车顺风车行为,是车主有自身出行需求在前,例如上下班、出差、探亲访友等,然后顺路搭载同方向的乘客,并非专门为了搭载乘客而规划行程。而且,乘客支付的费用只是用于分摊油费、过路费等出行成本,不是让车主获取利润。
- 从法规要求角度:相关部门对营运车辆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如需要办理营运证,驾驶员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等。但对于顺风车,一般不需要办理这些证件。比如在十堰市,市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明确回复,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性质车辆,不需要办理车辆营运证。
不过,如果顺风车行为超出了合理范畴,如接单过于频繁,每天接单次数远远超过正常顺路搭载的范围;以顺风车之名,行专门拉客赚钱之实,费用收取超出了合理分摊成本的标准;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的行为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