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骑电车摔倒一般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下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 在上下班途中:即使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如果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一旦摔倒,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在蚌埠市的一起案例中,某生化燃料公司员工陈某酒后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与汽车发生碰撞后不治身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人社部门和法院均认定陈某不属于工亡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若因喝醉骑电车摔倒,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饮酒过量,在工作场所内骑电车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 因工外出期间:如果是因为工作需要外出,即使是因工外出的合理时间和路线,但喝醉骑电车摔倒,也会因醉酒这一情形而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
不过,如果能证明不是醉酒状态,只是轻度饮酒,未达到醉酒标准,且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条件,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那么有可能认定为工伤。